杭州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
第一部分
2022年杭州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情况
壹
杭州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情况
(一) 受理情况
2022年度杭州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7件368人。其中,审查起诉案件136件332人,同比上升67.9%,审查逮捕案件21件36人。提起公诉的73件,同比上升32.7%;不起诉的33件,同比上升106.2%。
(二) 判决情况
2022年度杭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43件85人,其中判处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38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46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
贰
杭州知识产权案件主要特点
(一) 案件类型和区域相对集中
2022年度杭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136件332人中,商标类案件共124件305人,占比91.18%,著作权类案件6件18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6件10人。
从地域分布来看,西湖和拱墅区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占比较大,共71件127人,占比52.21%。
(二) 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增加
近年来杭州地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22年,杭州两级院共办理了6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民交叉的特征明显,且多涉及专利、工业设计图纸等技术性强、专业度高的领域。
(三) 集团化犯罪增多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呈现出企业式、家族式等团伙作案趋势,尤其是制假售假案件,普遍存在“一案多人”现象,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产业链。而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更是存在单位犯罪的显著特征。
(四) 网络化犯罪趋势明显
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渐增多,呈现出技术复杂,手段隐蔽的互联网犯罪特点,使得损失更加难以认定,取证查处、维权难度加大。
叁
杭州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举措
(一) 着力“二项提升”,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一是注重社会效果,提升办案程序规范。率先整合知识产权与企业合规,牵手市场监督管理局,搭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审查的衔接与沟通机制,共促企业有效合规整改。二是出台工作指引,提升类案办理质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实现经验的凝练与运用,出台了《临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检察工作指引(试行)》、《滨江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等一系列指引文件。
(二)贯彻“三项举措”,助力亚运知产保护
一是设立驻亚运村知识产权检察官工作室,综合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积极有效推进亚运会和亚残会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二是建立涉亚运联合保护工作机制,会同市场监管局、版权局、网信办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工作,完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创立涉亚运刑事案件信息移交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研判涉亚运知识产权侵权线索。
(三) 推进“四个加强”,形成联动保护格局
一是加强与外部机关的协作,打造区域大保护格局。主动联合法院、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指引》。二是加强检企互动交流,共探知产保护之路。联合工商联联合主办年度检企论坛,邀请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学者及职能部门,共同探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之路。三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杭检人才高地。2022年,杭州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团队获得集体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2次,个人嘉奖1次。此外还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四是加强专家智库作用,借用“外脑”赋能检察。建立了涵盖法学、通信、生物制药等领域的专家库,为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及综合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第二部分
2022年杭州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
“西湖龙井”的检察保护
✦
方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西湖区院)
姚某某等人假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案
(临平区院)
刘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上城区院)
✦
商业秘密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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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滨江区院)
浙江新某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支持起诉案
(建德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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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改包”水泥的专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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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杭州铁检)
陈某某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案
(西湖区院)
“西湖龙井”的检察保护
方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西湖区院
【要旨】
积极引导侦查,围绕犯罪时间、作案手段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夯实证据基础;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将涉案店铺监控视频作为突破口,还原犯罪模式,牢固证据体系;深挖彻查账目数据,厘清销售金额,精准指控犯罪,为守护西湖好品牌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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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3 月至2021年4月,方某某、万某某、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租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双峰新村某处,合伙经营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三人合伙比例为 50%、25%、25%。被告人方某某、万某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与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野导游项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处)约定带客到店消费可获取销售额 50%左右回扣,由上述人员带客到店;店内服务员以“西湖龙井”“狮峰龙井”等本地茶名义向游客兜售店内茶叶;利用营业场所位于西湖龙井核心产区的地理优势,在场所外悬挂“西湖龙井茶炒制中心”“龙井问茶”广告牌,店堂悬挂国家领导人视察西湖龙井茶叶基地及品茶等照片,采用印有“西湖龙井”“狮峰龙井”标识的包装,虚构店内所售茶叶系“西湖龙井”“狮峰龙井”的事实,将产自富阳、新昌、丽水、磐安、武义、福建等非西湖龙井规定产区的茶叶,以及从房东处获取的少量西湖龙井茶(每年十斤左右)自行包装后出售给游客。截止 2021 年 4 月,方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1600余万元。2022年6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万某某、方某某四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30万至400万不等的罚金,并限制三人在三年以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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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等人假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案
临平区院
【要旨】
办理侵犯地理标志商标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做好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保护,积极落实“一案三查”机制,打破民刑壁垒,引导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检察听证”“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地理标志公益保护,实现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升级。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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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许可,在电商平台店铺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商标作为标题、图片、文字描述等进行宣传,并从章某某等人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外包装袋、茶叶罐等,将非出自西湖龙井茶产区的茶叶以“西湖龙井”茶进行包装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元以上。202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姚某某仓库查获大量带有“西湖龙井”“西湖龍井”字样的茶叶袋、茶叶罐、商标纸,以及用于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的大量茶叶和封口机、标签打码机、快递单打码机等。
经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认定,上述带有“西湖龙井”茶产品的生产商及销售商均未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也没有获得包装印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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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上城区院
【要旨】
在办理涉知识产权类单位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工作,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案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优先保证企业回归正常生产经营;对外省企业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通过对涉案企业的定期质询、飞行检查、员工抽测等方式,有效推进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商标所有人损失的前提下,给予量刑最大优惠,确保打击刑事犯罪和保护民营企业后续合法经营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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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河北省安国市嘉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未经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授权,从他人处购买产自于浙江绍兴嵊州的茶叶,用自己设计加工的印有“西湖龙井”商标标识的标签,在加工厂进行组装,并通过淘宝、拼多多网上经营的多家网店,由公司员工以“西湖龙井”茶的名义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达130余万元。
案发后,刘某某已退赔西湖龙井协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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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治保障
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滨江区院
【要旨】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高科技企业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中,采取严格保护的态势,结合内外行为人的行为手段,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进行综合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准确认定内外勾结侵权模式下行为人的行为类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引导企业完善规范、填补漏洞,建立防范机制,为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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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为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龙头企业,其研发的某投资交易系统独创算法、数据库设计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器源代码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被公司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方某某原系A公司总裁,于2016年3月离职。离职后方某某与A公司原副总裁沈某某等人签订合伙创业协议,约定成立融某公司,方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沈某某系股东。融某公司成立后,开发投资系统、估值系统等与A公司同类产品,并经沈某某推荐,先后招募何某某、李某某等数十名A公司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到融某公司担任同类职务。
2017年至2018年,方某某、沈某某明知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服务器源代码系测试人员李某某利用其在A公司工作时获取,仍授权融某公司技术测试人员将李某某获取的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在融某公司服务器上搭建测试环境,供融某公司相关人员工作使用。经鉴定,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服务器源代码和数据库备份文件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A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评估,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的许可使用费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1日的价值为2179852元人民币。
2022年11月28日,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均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公司罚金80万元,沈某某、李某某等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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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某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支持起诉案
建德市院
【要旨】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易、维权难”的突出问题,仅依靠刑事打击保护效果有其局限性。检察机关拓展民事支持起诉案件领域,建立打击与维权并重、刑民协作的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体系,可以全方位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亦为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点此亲启
2017年2月,根据浙江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安排,王锡(化名)带领公司研发团队先后完成了天然气脱汞及新型萃取法提锂技术项目的研发工作。2019年7月30日,王锡在未离职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林某注册成立青岛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并在公司注册成立仅三天后,以华某公司名义抢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碳酸锂的制备方法”等多个发明专利,并公开了相关技术信息,侵害某化工公司合法权益。2020年7月17日,某化工公司因与华某公司、王锡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德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锡等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后建德市检察院依法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王锡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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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改包”水泥的专项打击
蒋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杭州铁检
【要旨】
商标标识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同时也具有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等衍生功能。
购买他人散装商品(散装商品无内外包装袋),并购买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擅自将他人散装商品进行换包灌装(内真外假)销售行为,虽然不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但该行为违背商标权利人意志,抢占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还存在降低权利人商品品质的风险,侵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品质保证、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入罪标准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综合评价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点此亲启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夫妇,租用杭州市上城区某地作为加工场点,从董某某处进购湖州高翔水泥有限公司、广德腾狮水泥广宜分公司、宜兴青象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水泥,并从他人处(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分批购入分别印有“钱潮”“海螺牌”“三狮牌”注册商标标识的仿冒水泥包装袋,灌装假冒钱潮牌、海螺牌、三狮牌注册商标的袋装水泥并销售。2021年1月初至2022年1月初,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将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泥,分别销售给杭州市内建材经销者江某某、翁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非法经营数额逾100万余元。
2022年1月6日,民警在杭州市上城区某地加工场点内,将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其各自持用的手机、“钱潮”水泥实物4包、现场已销售的“钱潮”水泥15包、印有微信收款码牌子和“三狮牌”“钱潮”“海螺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外包装袋(空,共计15捆)、手工记账单等相关赃证物品,并查封水泥灌装机2台及制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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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案
西湖区院
【要旨】
提前介入,围绕案件定性、犯罪金额认定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引导侦查机关对查扣的水泥进行抽样鉴定,固定案件客观性证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善用酌定不起诉权,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摸排“散改包”水泥去向,从源头上消除“散改包”水泥销往亚运场馆的可能性,为有效护航亚运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点此亲启
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附近开设水泥灌装加工点,从刘某某等人处购进宏菱、湖州菱湖、湖州新阳等散装水泥后,使用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处购买的标有“钱潮”“三狮”“尖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进行分装,销售给徐某某等人。王某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泥37278.34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1183502元。
2019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曾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杭州市西湖区小和山社区支路山顶开设水泥灌装加工点,从熊某某等人处购进宏菱、腾狮、富阳南方、青象等品牌的散装水泥后,使用从陈某某等人处购买的标有“钱潮”“三狮”“尖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进行分装,销售给瞿某某等人。经查,曾某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泥23460.73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038219元。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陈某某等人从他人处购买标有注册商标“钱潮”“三狮”“尖峰”“海螺”等水泥包装袋,其在明知上述水泥包装袋系未经权利人授权而非法制造的情况下,销售给曾某某、王某某等人。陈某某共销售非法制造的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1550500 个,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930300元。
2022年9月8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以(2022)浙0106刑初269号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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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第三检察部
编辑 | 何驭斐